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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劳动法律网 时间:2017-12-20 作者:起点007 浏览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就需要一个法律文书来证明,即我们日常中所说的劳动合同。只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双方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处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体合法,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并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内;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和社会保险等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做了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低于这些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期限等合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二、公平原则

 

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原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社会道德的观念,体现人们对事物判断的正义、无偏私。公平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可以作为重要的补充。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要求以社会公正、正义的理念指导其行为,处理争议;要求适用法律的适当、合理。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不存在一方命令一方服从的关系。自愿,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劳动合同内容都是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想法一致,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就平等与自愿二者关系而言,平等是自愿前提,没有平等就不会有真正的自愿;自愿是对平等的认可,两者的关系又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自愿平等自愿原则下建立的劳动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讨论、磋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下签约,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才能保证当事人自觉履行劳动合同。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诚实信用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法律,是对毫无限制的合同自由的一种制约,一种平衡。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地告知对方己方的情况,不隐瞒真相;出于真诚的目的与对方磋商以期订立劳动合同;本着长期合作的态度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任何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都是建立在合法原则的基础上的,这是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劳动合同的设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五大原则,每一条都应该遵守,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时,有过错的一方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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